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检员 >> 正文
2015年报检基础知识:动植物中转登记(2)
发布时间:2010/12/6 19:34: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

  2、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

  (3)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4)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5)一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7)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3、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1)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

  (2)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

  (3)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4)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5)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1)以非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冒充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的;

  (2)以养殖水生动物冒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

  (3)提供、使用虚假《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的;

  (4)违法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

  (5)有其他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