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复习资料之船舶报检的检疫申报
发布时间:2010/1/29 10:07: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拟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航程不超过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代理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 构培训持证申报。
2.申报内容:
(1)船舶检疫申报:船名、船籍、船员旅客人数及其健康状况、预计抵口时间、10日内靠泊港口名称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口名称和日期、有无啮 齿动物反常死亡、病人的主要症状等。
(2)货舱检验检疫申报:拟装载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验舱申请。未经许可, 不得装载任何货物。申报内容:船名、船籍、出口载货名称及数量、预配载舱位、锚位及抵口时间、泊位及进港时间、目的港、代理人等。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申报船舶作出批复,指定检疫地点和检疫方式。
(1)直接进港装卸货物。来自国内(香港、台湾等地区除外)的船舶可 以直接进港装卸货物。
(2)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放射性货物和须进行处理货物的船舶;空载抵口拟装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过期的船舶;发现啮齿 动物异常死亡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或者船方申请的船舶。以上船舶须实施锚地检疫。
(3)泊位检疫。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除前项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未持有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及进二类口岸的船舶。以上船舶须实施泊位检疫。
(4)电讯检疫。除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来自国外或特定地区,持有效《卫生证书》,且不进二类口岸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