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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之FIDIC施工合同条件(10)
发布时间:2010/12/9 15:08: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八节 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工程缺陷责任
  1.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可就以下事项向承包商发布指示: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3)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不论事件起因于事故、不可预见事件还是其他事件。
  2.承包商的补救义务
  承包商应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业主有权雇佣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向承包商追偿。
  (二)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但此时仅意味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
  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三)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审核后与承包商协商,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终报表。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业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业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三)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
  构成对业主与承包商有约束力的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业主的要求;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大部分。如果各文件间出现矛盾或歧义时,以上的排列即为解释的优先次序,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达不成协议,业主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后作出公平的确定。
  2.业主的要求文件
  标题为“业主要求”文件相当于《施工合同条件》中“规范”的作用,不仅作为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合同管理的依据,通常可以包括以下方面的详细规定:(见教材P163-164共5方面内容)
  (1)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
  (2)发包的工作范围和质量标准
  (3)有关信息。可能涉及业主已经或将要取得的规划、建筑许可、现场的使用权和进入方法;其他承包商;放线的基准资料和数据;现场可能提供的电、水、气等服务;业主可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设计所需数据资料等。
  (4)对承包商的要求。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商履行合同期间应许可、批准、纳税;环保要求;要求送审的承包商文件;为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的要求等。
  (5)质量检验要求。如对检验样品的规定;在现场以外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试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的要求等。
  (四)风险责任
  1.承包商风险
  此类合同的实施属于由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的固定价格合同。因此,合同价格对任何他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调整。
  2.业主风险
  业主主要承担因外部社会和人为事件导致的损害,且保险公司不承保的事件,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战;
  (3)承包商人员和分包商以外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骚动、罢工或停工;
  (4)工程所在国内的不属于承包商使用的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害;
  (5)由于飞行物或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造成的损害。
  3.不可抗力及保险
  (1)不可抗力。合同中定义的“不可抗力”,除了业主风险外还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
  (2)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任何一方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保险期限应保持颁发履约证书前持续有效。
  (3)不可抗力的后果。属于业主风险事件,应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而对于自然灾害的损害,只给予承包商工期顺延,费用损失通过保险索赔获得 [NextPage]   进度控制
  (一)进度计划
  1.计划安排
  承包商在开工后28天内提交的进度计划内容包括:
  (1)计划实施工程的顺序,包括工程各主要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2)合同规定承包商负责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审核时间和期限;
  (3)合同规定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4)上述计划的说明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各阶段实施中拟采用方法的描述和各阶段准备投入的人员及设备的计划。
  业主代表在接到计划的21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商的计划。
  2.进度报告
  每个月末承包商均需提交进度报告,内容包括:
  (1)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到现场、施工、安装、试验、投产准备和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详细说明;
  (2)反映制造情况和现场进展情况的照片;
  (3)工程设备的制造情况。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验、制造期间的主要试验、发货和运抵现场的实际或预计时间安排;
  (4)本月承包商投人实施合同工程的人员和设备记录;
  (5)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文件、试验结果和合格证的副本;
  (6)本月按照变更和索赔程序双方发出的通知清单;
  (7)安全情况;
  (8)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竣工时间的事件详情,以及消除延误影响准备采取的措施。
  3.修改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较大偏离时(不论是超前或滞后),承包商均应修改进度计划提交业主认可。
  (二)合同工期的延长
  虽然EPC合同属于固定工期的承包方式,但不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原因导致进度延误的情况仍应延长竣工时间。这些情况大致包括:
  1.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
  2.业主指示暂时停工造成的延误;
  3.变更导致承包商施工期限的延长:
  4.业主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5.因项目所在单位行政当局原因造成的延误等。
  变更
  (一)出现变更的原因
  由于EPC合同的承包范围较大,因此涉及变更的范围比《施工合同条件》简单。
  1.业主要求的变更
  业主的变更要求通常源于改变预期功能、提高部分工程的标准和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
  2.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
  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提出对原实施计划的变更建议,经过业主同意后也可以变更。此类的执行要求与《施工合同条件》相同。
  (二)变更条款的有关规定
  通用条件中对变更明确作出了以下方面的规定:
  1.不允许业主以变更的方式删减部分工作,交给其他承包商完成。由指定承包商完成的工作从性质来看,不属于此范畴。
  2.不仅要求承包商变更工作开始前必需编制和提交变更计划书,而且实施过程中做好变更工作的各项费用记录。
  3.业主接到承包商提出的延长工期要求,应对以前所作出过的确定进行审查。确定延长竣工时间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工期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总的延长时间。此规定的含义是,如果删减部分原定的工作,对约定的总工期或以前已批准延长的总工期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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