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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命题规律解读(30)
发布时间:2010/1/4 23:49: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命题规律解读
  本章的命题规律主要体现在:
  1.针对本章而言,命题点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内容中。
  2.委托监理合同中的委托人和监理人权利的划分是今年要考核的内容之一。
  3.区分监理人应完成的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内容以及其酬金的计算是命题的重点。
  4.委托监理合同中委托人和监理人义务的区分也可能是今年要考核的内容。
  5.委托监理合同的生效、暂停、终止的内容可能会以是非判断的形式来命题。
  命题点解读
  命题点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构成
  由“工程建设委托临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组成。
  命题点2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命题点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命题点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闩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命题点5 监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标准条件十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命题点6 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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