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中世纪法律制度: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0/1/5 8:26:2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第六章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特点:
  属地主义代替属人主义
  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法律是分散的、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南部为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为习惯法区(南成北习)〕
  四、公元16-18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路易十四名言――“朕即国家”是君主专制制度最好写照。
  君主专制时期法国法律的变化:
  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第二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封建等级制
  在西欧具有代表性
  二、土地所有权
  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的三种形式:
  、自主地
  、封地
  、恩地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六、审判制度
  (一)法院组织
  法国在封建时期存在四种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二)诉讼程序
  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同时实行。(后者在公元13世纪后逐渐占主导地位)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