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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指导: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九)
发布时间:2010/1/7 13:28: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九)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以后,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
  主要特点:
  1、指导思想--自始至终贯穿“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新政--仿行宪政(赴日本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注意:最重要的活动: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2、《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正文--“君主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条”
  (1)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风暴
  (3)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NextPage]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3)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NextPage]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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