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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指导: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0/1/7 13:32:1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
  (一)秦律的主要内容
  1、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2)命令、制、诏
  (3)程
  (4)式
  (5)课
  (6)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7)廷行事(判案成例)
  2、主要罪名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3)诽谤罪
  (4)不敬皇帝罪
  (5)以古非今罪
  (6)非所宜言罪
  (7)妄言罪
  3、刑罚种类
  (1)生命刑
  绞、枭首、腰斩、车裂、弃市、具五刑、族
  (2)身体刑(肉刑)
  墨、劓、刖、宫、笞
  (3)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4)财产刑
  赀、赎、没和收。
  (5)身份刑
  夺爵、废(撤职)
  (6)流放刑
  秦代叫“迁” [NextPage]

  (7)耻辱刑
  髡(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只剃鬓须)
  4、刑罚原则
  (1)区分故意和过失
  端,故意;不端,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二)汉律的主要内容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在李悝《法经》六篇基础上,新增《户律》、《厩律》、《兴律》三篇而成。
  3、文景帝废肉刑
  4、刑罚原则
  (1)上请原则
  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三)秦汉时期的司法
  1、廷尉
  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职责: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2、御史制度
  监察官吏
  3、公室告
  秦汉时期的告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称为告,类似现代诉讼中的自诉;另一种是政府官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提起纠举控诉,称为劾,相当于现代的公诉。
  其中“告”又分两种形式:一类是“公室告”,即控告非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另一类系“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后一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4、春秋决狱
  就是用《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四)秋冬行刑 [NextPage]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
  1、魏新律
  (1)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这是我国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2)在内容上,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结构更合理
  (3)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2、晋律(又称“泰始律”)
  (1)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最突出表现是“五服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3、《北魏律》和《北齐律》
  《北齐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1)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篇首。
  (2)内容上,归纳了“重罪十条”
  (二)主要内容
  1、八议
  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
  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员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3、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义、内乱
  4、服制定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
  (三)刑罚变革与司法
  1、 流刑
  2、废除宫刑
  3、中央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 [NextPage]

  三、隋唐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1、开皇律
  (1)确定了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
  (2)正式确立了死、流、徒、仗、笞的封建五刑
  (3)首次设立了“十恶”条款
  2、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
  3、唐六典
  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4、法律形式
  (1)律
  (2)令
  (3)格
  (4)式
  5、中华法系
  (1)皇帝握有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
  (2)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3)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4)司法受行政影响大
  (二)罪名与刑罚
  1、十恶
  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七杀
  谋杀;故杀(激情杀人);斗杀(斗殴中失手将人杀死);误杀;过失杀;戏杀;劫杀(因劫囚而杀人)
  3、六赃
  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4、保辜
  保辜是指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
  5、五刑
  苔、杖、徒、流、死
  (三)刑法原则
  1、公罪与私罪
  2、自首与类推
  3、化外人犯罪(外国人犯罪)
  (四)唐律的地位
  1、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封建律典的影响
  (五)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
  (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2、回避原则
  唐代回避制度称为“换推”。
  3、死刑三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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