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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秘书》第一章:政务文书·请示
发布时间:2010/1/9 8:21:1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海蓝

请示

  —、概说

  “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公文。

  “请示”属请求性公文,凡属本单位无权、无力、无法解决的事项,都需用请示行文,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或批准。

  从行文目的看,“请示”主要有请求指示和请求批准两类。

  (一)请求指示。

  下级机关在执行政策时遇到困难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变通,或执行政策时尚有不太清楚明了的地方;或对上级机关某个决定有看法,可以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

  (二)请求批准。

  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某个问题请求上级机关给予审定、核准、认可;或在人、财、物方面有困难,需要上级给予帮助解决的,都必须请示。比如,机构设置、人事变动、项目安排、经费增拨和设施改善等,都属请求批准的请示。

  二、写法

  请示的结构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和成文时间等部分。

  (一)标题。

  请示的标题大致有两种写法:一是由请示事项和文种组成,二是由请示机关、请示事项和文种组成。请示事项即请示的具体内容,一般不使用“申请”、“请求”一类词语,避免与文种“请示”在语意上重复。文种“请示”也不能写成“请示报告”。

  (二)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确定负责答复的上级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则用抄送形式。

  (三)正文。

  “请示”正文通常包括三部分内容。

  1.请示原由。

  “请示”开头要写明原因和理由,有的请示事项较重大较复杂,往往会用稍长的篇幅,分几个层次或从不同角度加以说明。不论篇幅长短,都必须把原因说清楚,为请示事项提出充足的事实依据。

  2.请示事项。

  把需要上级审批的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如在请示中提出两种不同方案供上级抉择,应说明本机关认为哪一方案较好,否则就是矛盾上交。

  3.请求批复。

  请示的结尾一般用“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或“以上请示,请批复”收束。请求批复要写得谦和得体,不宜用“即请从速批复”,“请尽快解决”之类的请求语。

  三、写作要求

  (一)遵守请示规则。

  写作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不越级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二)讲清事项和理由。

  请示事项要明确,理由要充分。可以提出分析意见,设计方案,以供上级批复时参考。由于请示事项和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是上级机关批复的依据,所以把请示事项与理由讲得明确、具体、充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都是上行文,但两者不能混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把“请示”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给公文处理工作带来不便,容易误时误事。“报告”与“请示”的明显区别主要有:

  1.行文目的不同。

  “报告”是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时使用的,其行文的目的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掌握动态,为部署决策提供依据,报告并不要求上级机关批复。建议报告较为特殊,但也不是请求上级批复本单位,而是要求“批转”其他单位遵照执行。“请示”是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其行文目的是要求审核、批准事项,解决困难,答复问题,请求上级机关批复。可见“报告”和“请示”的行文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2.行文时间有别。

  “报告”的行文时间大多在事后,也有在事前或在进行中报告的。所报告内容是已出现的情况,已完成了的某一阶段或某项工作。“请示”要求事前行文,请示的是尚未进行和尚待指示的事项。

  3.格式写法各异。

  报告标题文种明确为“报告”,正文部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结尾部分用“以上报告,请审阅”、“特此报告”、“专此报告”等收束全文。请示标题文种明确为“请示”,不能写成“报告”或“请示报告”,正文部分提出请示事项,要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准;结尾部分用“当否,请指示”、“以上请示,请批复”等收束全文。 [NextPage]

关于增设秘书专业的请示

 

关于增设秘书专业的请示

 

××省高等教育厅: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校拟增设秘书专业(本科),19××年秋季开始招生。

  秘书是各级领导的参谋和助手。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对秘书的要求越来越多,据了解,仅本省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现在所需秘书人员,就在××××人以上。目前各级机关的秘书,基本上是用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带出来的,没有受过系统的、严格的秘书专业教育和训练,专业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开设秘书专业,培养高层次的秘书人才,刻不容缓,具有战略意义。

  为筹建文秘专业,我校已成立了筹备小组,成立了秘书学教研室。现有秘书专业教师18人,其中教授3人、副教授6人、讲师18人。近两年,自编了一部分教材,分别与××、××等机构联合举办过多期秘书人员培训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依靠现有的师资力量,有把握办好秘书专业。

  我们设想,秘书专业本科,学制四年,以培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秘书工作人员为目标。明年开始招生,每年招40-50人,到××××年,在校学生160-200人。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附件: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一份

  2.《××大学秘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一份

  3.《××大学秘书专业现有教师情况表》一份

                         ××大学(公章)

                         一九××年×月×日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是行政职务或是技术职称的请示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是行政职务或是技术职称的请示

 

财政部:

  国务院1987年国发〔1987〕××号通知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作为技术职称。在执行中,工厂总会计师按《条例》规定,负责全工厂的财务会计事宜;可是每个工厂,尤其大工厂,授予总会计职称的人有四五人,究竟由哪一位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执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呢?我们认为宜将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分开。总会计师为行政职务,不再作为技术职称;比照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中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以上认识是否妥当,请迅速指示。

××省财政厅

1988年×月×日

 

 

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

 

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

 

国务院:

  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两批共62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促进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等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些城市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为进一步保护好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从1991年起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提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荐名单。对各地区提出的推荐名单,经有关城市规划、建筑、文物、考古、地理等专家,按照《国务院经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文件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审议,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报请国务院审核批准并予以发布。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城市开发建设速度很快,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片面追求近期经济利益,在建设时违反城市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倾向又有所抬头,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及光荣革命传统,是我国宝贵的财富,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优势。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以及城市发展的全局出发,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工程。要加强文物古迹的管理,搞好修缮。文物古迹尚未定级的要抓紧定级,并明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涉及文物古迹的地方进行建设和改造,要处理好与保护抢救的关系,建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号)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今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按照条件从严审批,严格控制新增的数量。对于不按规划和法规进行保护、失去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城市,应撤销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称,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城市,也可增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近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要对保护工作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情况,以及各项建设与改造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等,并将检查结果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三、抓紧制订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使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组织编制、修订和审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一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尚未报批的,应尽快报送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1994年底前编制完成,并按规定上报审批。历史文化名城的重点区域还要作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的有关控制指标,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则和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有责任检查督促保护规划的实施。有些文物古迹集中,并有反映某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体现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的地方,虽未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但这些地方的文物、街区、建筑群等也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样具有珍贵的保护价值,各地要注意重点保护好它们的传统建筑风格和环境风貌。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需要一定的资金,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附件: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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