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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资料-债权人会议
发布时间:2010/2/22 0:04:0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上述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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