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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2015年《计价控制》应试笔记(27)
发布时间:2010/2/22 23:37: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二节 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1 招标标底的编制与审查
  1.1 标底是指招标人,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1.2 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
  (1)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要素市场价格确定的工程量编制标底。
  (2)类别计价。(3)反映市场。(4)成本控制。(5)打足费用(6)一工一标。(7)密封标底。
  1.3 标底的编制程序
  (1)确定标底的编制单位。 (2)收集编制资料。
  (3)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 (4)编制标底。
  (5)审核标底价格。
  1.4 标底文件的主要内容
  (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3)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表; (4)标底附件;
  (5)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
  1.5 标底价格的编制方法
  1.5.1 以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

  (1)单位估价法。在工程概预算定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工期、质量、差价因素、自然地理条件和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
  (2)实物量法。先用计算出的各分项工程的实物工程量,分别套取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指标,并按类相加,求出单位工程所需的各种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总消耗量,然后分别乘以当时当地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单价,求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再汇总求和。对于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则根据当时当地建筑市场的供求情况给予具体确定。
  1.5.2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标底,划分为三种形式:
  1)工料单价;
  2)完全费用单价;
  3)综合单价法。
  1.6 标底的审查的内容
  (1)标底计价依据; 是否对
  (2)标底价格组成内容; 是否全
  (3)标底价格相关费用 是否正确
  1.7 标底的审查方法
  主要有: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法、应用手册审查法等。
  1.8 标底的审定时间投标后,开标前,一般结构7天以内,复杂工程14天以内。
  2 工程投标程序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2.1 程序
  1、投标报价前期的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资料
  内容包括:政治和法律方面、自然条件、市场状况、工程项目方面的情况、业主情况、投标人自身情况、竞争对手资料。
  2、是否参加投标做出决策 常用的方法是“综合评价法”。
  3、报名,办理资格预审。4、取得招标文件5、研究招标文件6、提出质疑。7、制定施工方案8、计算标价9、确定策略10、编制标书11、投送标书
  2.2 投标报价的编制计算依据
  (1)招标文件(2)有关的说明等。(3)各种定额、费用定额。(4)材料价格。(5)招标单位书面资料。(6)企业有关取费、价格等的规定、标准。(7)其他与有关政策规定及调整系数等。: [NextPage]

  2.3 投标报价的计算过程
  (1)复核工程量。(2)确定单价合价。(3)确定分包费。(4)确定利润。(5)确定风险费。(6)确定投标价格。
  2.4 确定投标报价的策略
  主要内容有:以信取胜、以快取胜、以廉取胜、靠改进设计取胜、采用以退为进的策略、采用长远发展的策略等。
  2.5 报价技巧
  1).不同特点采用不同报价。竞争不激烈时可报高些,反之,则低一些。
  2).不平衡报价法
  总报价确定后,调整内部报价,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在以下几方面采用不平衡报价:(1)早日结账收款的可适当提高。(2)预计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3)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4)暂定项目,具体分析。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
  单纯报计日工单价,且不计人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人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业主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
  “可供选择项目”而是业主才有权进行选择。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业主今后选用,承包商即可得到额外加价的利益。
  5).暂定工程量的报价
  暂定工程量有三种:一种是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准确,允许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投标时应对单价适当提高。另一种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的数量,并没有限制估价总价款,要求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结算付款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可以采用正常价格。第三种是只有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业主确定。
  6).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是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
  招标文件中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
  总承包商在投标前找2-3家分包商分别报价,而后选择其中一家信誉较好、实力较强和报价合理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意该分包商作为本分包工程的唯一合作者,并将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标文件中,要求该分包商相应地提交投标保函。报出较合理的价格,以便共同争取得标。
  9).无利润算标
  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算标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这种办法一般是处于以下条件时采用:
  (1)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2)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实施中赚得利润;(3)承包商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难以维持生存。虽本工程无利,可以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
  2.6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方式一般可以有两种方式:

  (1)投标保证金。(2)银行保函5%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10%。
  3 开标、评标和定标
  3.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1.2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1.3 开标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3.1.4 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1、未密封;2、无保证;3、未盖章、无代理书;4、无联合体协议;5、字迹模糊。
  3.2 评标
  3.2.1 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保密。并确保评标委员会独立性。
  3.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3 平标的程序
  平标可以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审和详细评审,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3.2.4 商务评审内容:报价对否、合理性、商务条款好否?: [NextPage]

  3.2.5 评标的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
  (2)综合评估法。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在综合评估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
  (3)其他评标方法。如评议法,评议法,比较特殊的平标方法,特殊情况采用。
  3.3 定标
  3.3.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3.4 工程合同价确定
  3.4.1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3.4.1.1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

  3.4.1.2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3.4.2 可调合同价
  3.4.2.1 可调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3.4.2.2 可调单价: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4.3 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3.4.3.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2 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3 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3.4.3.4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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