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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2015年《计价控制》应试笔记(28)
发布时间:2010/2/22 23:39: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 施工合同的选择
  1、规模和工期;2、项目竞争情况;3、项目复杂程度;4、单项工程是否明确;5、准备时间的长短;
  4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5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的工作、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6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合同价款中的规定与内容
  6.1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1 进度计划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6.1.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6.1.3 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6.1.4 施工质量和检验
  6.1.4.1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6.1.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NextPage]

  6.1.4.3 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6.1.4.4 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1.4.5 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6.1.5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5.1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6.1.5.2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

  6.1.5.3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1.5.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 竣工验收与结算 。
  7.1 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7.2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8 质量保修
  8.1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8.2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9 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10 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0.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2)不可抗力。(3)当事人违约。
  10.2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NextPage]

  10.3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11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11.2 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12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设备、材料采购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招投标方式有:
  1.1 公开招标(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1.2 邀请招标(即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采用设备、材料采购邀招标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招标单位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或国内)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

  (2)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已经了解。
  (3)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用邀请招标。
  (4)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1.3 其他方式
  (1)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通过询价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2)在设备、材料采购时,有时也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
  2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2.1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1)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
  (2)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
  (3)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4)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5)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
  (6)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定标后,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3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
  3.1 综合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设备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
  3.2 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
  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可采用以设备全寿命费用为基础评标价法。
  3.3 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其他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可把价格作为唯一尺度,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3.4 百分评定法
  按预先确定的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服务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4 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国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需要在合同签订中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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