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来源:
以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来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依照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我国宪法也属刚性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就说明,在我国,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因此,宪法也具有不同一般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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