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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发布时间:2010/3/11 18:38:3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jo
      第一节 国籍 
  一、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取得:我国采取因出生获得采取混合制,因加入获得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制。 
  A.因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原则 
  B.因加入取得:申请入籍、法定事实引起 
  2、丧失: 
  A.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 
  B.非自愿丧失: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事实出现 
  三、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 
  B.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A.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①护照签证制②接受安全卫生检查 
  B.有权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 
  C.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 
  二、外国人的待遇。在我国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某些方面规定了差别待遇,某些领域高于中国公民的优惠待遇,在特写领域和范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差别待遇,国际法承认,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三、外交保护 
  1、外交保护性质: 
  A.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B.在国家间进行 
  C.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D.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 
  2、条件 
  A.由所在国的国家不得行为所致 
  B.国籍持续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范围 
  A.国民被非法逮捕 
  B.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C.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D.国民被“拒绝司法”等情况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主体:国家 
  2、引渡对象: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第三国人,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流罪行:一般接受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 
  A.战争罪、反各平罪、反人类罪 
  B.各族灭绝或各族隔离罪 
  C.非法劫持航空器 
  D.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 
  4、引渡程序:请求的提出、答复、文件材料传送、移交引渡人 
  二、庇护 
  1、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2、国家只要不违背国际义务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 
  3、不得庇护的罪行:战争、各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4、被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外国侨民待遇 
  5、庇护是基于领土行为,不等于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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