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精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前言(2)
发布时间:2010/3/11 19:09: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jo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现代国际法对上述五种方式加以区别,其中符合当代国际法原则的方式仍然被继续采用。此外,实践中还产生了某些新领土土变更方式或方法,如殖民地独立和公民投票。
1、殖民地独立方式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因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2、公民投票方式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的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实践中.公民投票方式的采用及其程序、范围和结果的性质等,都取决于相关国家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具体协议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是构成可否运用投票方式以及决定投票性质的法律依据。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 界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一国的边界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将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外层空间分隔开来。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
我们通常所说的边界或边界线,其实是指这个曲面与地球表面的交线。从形态上,它又可分为诸如山脉河流等自然地形边界和连接几何线段划定或由经纬线划定的非地形边界。从形成看,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传统习惯边界是有关国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是双方对彼此行使管辖权所到之处的认可,是对彼此控制和占有领土范围的反映。它构成了一种默示的协议。传统习惯边界在有些地方有时可能会存在比较模糊或争议的情况。条约确定边界是以条约划定的边界,相对比较清楚,有利于减少争端,是现在边界划定的一种趋势。现在通常所说的划定边界是指将边界以条约划定或确认,即形成条约确定界。以条约划定边界,通常包括三个步骤:
(1)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根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井竖立界标。
(3)双方制定标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证书等。
这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文件。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如尚未形成更具体的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一般采取如下处理:
一是以山脉为界时依主分水岭;
二是以可航行河流为界的依主航道中心线;
三是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二)边境制度
边境或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相邻的一定区域。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各国一般通过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边境制度,通常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1、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两国可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国家对本国边境地区土地的利用,不得使对方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国家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对另一国境内动植物、空气或水源造成污染的工厂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此类污染的活动;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可能危及对方居民及财产安全的武器试验或演习;如遇边境地区森林火灾,国家应尽力扑教并控制火势,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3、界水的利用。以河流或湖泊为界的国家之间的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问题,通常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地,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桔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龟。对捕鱼的管理以及界水中鱼类的保护与繁殖等具体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规定。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国家还应注意保护界水水质,对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以免污染界水。
4、边民的往来。边境地区的两国居民,一般在历史、宗教、习惯、生活等方面会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相邻国家一般都在从事探亲访友、朝圣、就医或小额贸易活动等方面给予双方边民一些特殊的方便。这些事项大都通过一国有关的法规以及方的协约具体规定。
5、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上述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对于一些重大的或未能解决的问题,则通过双方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我国领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14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已与除印度和不丹以外的其他陆地邻国通过条约划定了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题主要是中印边界的划定、南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域划界问题。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
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海域。其中南极大陆面积约为1400万平方公里。南极洲在18世纪被发现后,一些国家先后对其某些部分提出领土主张。这些主张的依据不尽相同,包括先占原则、相邻原则、扇形原则等。这些领土主张彼此存在相互重叠,引起有关国家之间的冲突,并且遭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为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当时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此后各国就保护南极动植物、保护海豹、保护生物资源及保护环境等问题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条约。它们构成南极条约体系,规范各国在南极的活动。根据上述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其主要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丁常年考察站。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以及向各国政府提出促进南极条约原则和宗旨的相关措施。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环北极海域的少数国家领土外,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其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其中大部分为公海。某些北极海沿岸国曾按照“扇性原则”对北极地区有关部分提出领土主张,但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目前环北极海国家签订了一些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这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中国近年积极进行了有关北极的科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