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知识:哪些房地产不得进行(全权全额)抵押
发布时间:2010/3/12 15:39:1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MOON
目前,一些银行纷纷推出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营业用房抵押贷款和流动资金房产抵押贷款等消费信贷与工商信贷业务,以此来向大众提供一定的融资业务,其共同点都是以某一项房地产作为质押物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充当质押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的房地产是不得进行抵押或全权全额抵押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已被依法监管、查封、扣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该种房产已不能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际实现,不可作为抵押担保。
现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由于该类房地产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因而,从保障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国家对该种抵押给予限制。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不得进行抵押。此类房地产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房地产,缺少必备的法定条件。
严禁对土地所有权作任何形式的买卖、处分,部分土地使用权可抵押。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因该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故其不能将该土地作为抵押。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限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单抵押权人不能全额抵押。应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某一抵押权人只能按其占有的相应抵押份额取得处分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