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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10/3/9 15:40: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MOON
  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形成的。
  3.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责任]、[合同磋商阶段责任]、[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缔约一方受有损失]、忙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5.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6.缔约过失责任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7.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9.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1.施工企业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或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在合同磋商阶段不会发生的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责任],极易发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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