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员考试辅导: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发布时间:2010/3/9 22:33:5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一条争议解决服务
1、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适用于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包含的信用证事项,并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包含的托收事项,并适用于《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包含的担保事项,并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本规则的宗旨是为如何解决争议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迅速的专家解决依据(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争议的裁决根据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以及国际商会适用规则,包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国际商会规则)。
凡提及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最新修订本以及国际商会规则适用文本,除非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2、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家中心(简称中心)作出。
3、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国际专家中心后,该中心将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保存的专家名单中指定3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3名指定的专家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该裁决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4、除非各当事方同意,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对各当事方没有约束力。
5、在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文件处理,即通过电讯或其他快速方式收到的通讯应能提供完整的记录。
第二条申请
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作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可单独提交申请,也可以由争议的多个或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的申请书提交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申请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2)如果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他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及
(3)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主张,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裁决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担保函及其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及
(6)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3、申请书必须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支付凭证。除非按要求随附支付凭证,否则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条答辩
1、被申请人可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书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能是申请书中列明的争议的一方或多个当事方,答辩书可由每个被申请人单独提交或多个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答辩书必须在中心的申请确认函规定的期限内送达中心(见第5条)。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一式四份应提供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答辩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2)相关申请书的日期;及
(3)一份被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及
(4)一份被申请人的主张申述概要,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及
(5)认为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附加材料的副本;及
(6)一份被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答辩书及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书面形式寄送给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所列明的其他被申请人。
3、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提供声明,则最终的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不会提交给该被申请人。
第四条补充材料
1、所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应被视为最终文件。
2、中心可通过邀请函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具体的补充材料,包括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有关的文件副本(称为补充材料)
3、补充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中心。补充材料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所有必要信息,并包括有关文件的副本;还应包含:
(1)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与出处,及
(2)该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3)一份补充材料提供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补充材料及其随附所有文件的副本寄送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只有当中心邀请时,补充材料方须按规定提交给中心。
第五条受理与拒绝
1、中心应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收到其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补充材料(称为受理)。
2、中心将确定中心必须收到答辩书或补充材料的合理期限。此确定时间不得超过收到申请书确认受理日后的30天,或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邀请日后的14天。
3、在有关受理或邀请函或任何通信中规定的时限期满后,中心收到的答辩书或补充材料,未经中心同意,将不予受理。
4、经事先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述情况,中心可以在受理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拒绝全部或部分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
(1)中心或专家小组认为提交裁决的事项与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无关;或
(2)就具体的形式和/或内容而言,不能满足本规则的要求;或
(3)在申请日后14天内,中心没有收到标准费用。
5、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提及的天数是指连续的日历日,应从有关的受理通知或邀请函标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有关日期的最后一天,或任何确定的日子是法国巴黎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此后的巴黎第一个工作日为终止日。
第六条专家的指定
1、银行委员会将保存具有丰富经验和渊博的国际商会规则专业知识的内部专家名单。
2、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独立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每位专家小组成员须声明其独立于申请书表明的争议各方。中心任命三位指定专家中的一人担任主席。
3、在审理全过程,专家小组对所有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文件严格保密。
4、任何一位指定的专家认为自己无力履行其职责时,应立即将终止应聘通知提交中心。当中心认为某指定专家无力履行其职责,中心应立即将辞聘通知本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专家应立即将其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或补充材料以及所有随附文件退回中心,中心将此终止聘任通知告知其他专家。
5、中心将重新指定因根据本规则第6条第4款而辞聘的未到期的专家,不得延误;并将此事通知其他专家。
第七条专家组程序
1、中心将收到的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的补充材料一并提交专家小组。
2、专家小组将公正地独立地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和补充材料,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或托收与《托收统一规则》,或担保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进行裁决。
3、如果专家小组认为必要,其主席可以要求中心邀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本规则第4条,提供附加的信息和/或文件的副本。
4、在他们确认收到将进行裁决的事项的所有必要的和适合的材料和文件后30天内,以及按本规则第10条第1款提及的附加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专家小组将起草裁决,其主席将裁决提交中心。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得
寻求专家组的审理听证;
要求国际商会透露任何指定专家的姓名;
寻求指定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作为证人;寻求专家或具有任何类似职能的人到仲裁庭或法庭进行争议听证,因为这些专家或银行委员会的官员本身通过提交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参与了争议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