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2)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药学部门对购入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医疗机构可委托国家认定资格的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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