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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实务辅导资料:台湾房地产经纪人纠纷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4/1 14:27:3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台湾房地产经纪人纠纷处理制
  1.建立投诉通道
  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业的主管机关与经纪企业,普遍设置投诉电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通常由企业调查处理。主管机关接受的投诉,一般委托同业公会或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2.设立仲裁机构
  台湾于1996年底成立了“不动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凡对房地产经纪纠纷调解不成者,可由当事人向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外,受理消费者申诉不动产纠纷案件的民间团体有消基会、仲裁组织,政府单位则有公平会、消保会、监察院等。
  3.通过“条例”立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因经纪人员在2处企业经营,或未取得签约权的情况下擅自签约,或泄露客户秘密而造成的纠纷,对违规者应予申诫。受申诫处分3次者,应予6个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执行业务的处分。
  因无证经营而造成的纠纷,对违规者应禁止其营业,并对公司负责人或行为人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营业处分后,仍继续营业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课新台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因收取差价或额外报酬引发的纠纷,对违规者应予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停止执行业务处分。受停止执行业务处分累计达5年者,撤销其经纪人员证书。
  题目: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业基本制度中风险防范制度具体体现为。
  A.建立纠纷处理制度
  B.建立评分制度
  C.建立教育制度

  D.建立营业保证金及赔偿制度
  E.建立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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