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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24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节
发布时间:2010/4/11 14:30:14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合同诈骗罪(编号086)

  (一)概 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等。这里的合同一般是指书面合同。但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也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2、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刑法列举了以下五种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签订合同主体的诈骗,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主体系虚构的,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者同意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是合同担保的诈骗,合同担保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目的在于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而合同担保的诈骗,则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的一种手段。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此时的合同履行成为诈骗;通过虚构或者夸大合同履行能力而诱使对方当事人签订并且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

  (4)收受对方的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即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以后直接予以非法占有。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是对合同诈骗方法的概括性规定,指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合同诈骗方法。合同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刑法明文规定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三)认 定

  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时候,关键在于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采取欺骗手段是合同诈骗罪的前提,如果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应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

  (2)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则是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意义。

  (3)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本有履行合同能力但并不想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而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具有一定的意义。

  (4)如何处置合同标的物。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合同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积极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标的物任意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则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5)违约后是否具有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者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往往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并且有一定的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遭受的损失。应当指出,上述五个方面应当综合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NextPage]
二、非法经营罪(编号087)

  (一)概 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刑法列举了以下四种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这里的未经许可,是指未经行政许可。根据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里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上述物品的具体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对以下物品的具体规定

  ①非法经营食盐。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②非法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2002年8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1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③非法经营烟草制品。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这里的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某种货物和技术的证明。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刑法第225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这里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一种空白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这里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据加以确认。有关法律和法律解释规定了下列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牙巳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非法买卖外汇,是指以人民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外汇交易,一方付出外汇后收取价金,另一方支出价金后取得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规定了两种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

  一是,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 (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是经营出版物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二是,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注:这里的刑法第225条第3项,是指1997年刑法第225条第3项)。此种情形,是出版物程序违法,即未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四)》)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注:这里的刑法第225条第4项,是指《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达第225条第4项,也就是1997年刑法第225条第3项,下同)。这种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行为,由于未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因而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④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2001年3月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这里的传销行为,根据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的规定,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还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对于上述三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⑤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解释(二)》第2条规定,对上述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⑥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根据2004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⑦非法经营彩票的。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追诉标准》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是指下述情形:

  (1)非法经营食盐。根据《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

  ②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非法经营外汇。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非法经营出版物。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 (盒)以上的。

  (5)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6)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根据《纪要》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7)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经营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注 意

  犯非法经营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破坏的等。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规定

  (1)非法经营出版物。根据《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个人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经营数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③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第1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单位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

  ②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③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第14条规定,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上述起点标准,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出版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根据《解释(四)》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方元以上的。

  第3条规定,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上述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NextPage]
三、强迫交易罪(编号088)

  (一)概 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强迫交易罪的对象是商品和服务

  2、客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1)强迫交易罪是复行为犯:一是手段行为,二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是暴力、威胁。这里的暴力,是指身体强制,威胁是精神强制。目的行为是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2)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

  (3)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是指消费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服务业的经营者为自己提供某种服务。

  (4)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是指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5)强迫交易罪的数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产品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3、主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强迫交易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22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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