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号089)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虚假广告罪(编号090)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串通投标罪(编号091)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编号09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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