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编号111)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二、猥亵儿童罪(编号112)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三、强迫职工劳动罪(编号113)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编号114)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非法搜查罪(编号115)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六、非法侵人住宅罪(编号116)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七、虐待被监管人罪(编号117)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违反国家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侵犯通信自由罪(编号118)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编号119)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明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十、破坏军婚罪(编号120)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十一、虐待罪(编号121)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迫害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十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编号122)
组织球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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