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 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可谓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这种不剥夺自由性与执行的开放性,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固有弊害。将罪犯仍然留在原来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得以保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继续履行社会义务,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与社会的稳定。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但是,对犯罪人的劳动报酬不得进行限制,即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 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管制固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是一种开放性刑罚方法,故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刑法第39条所规定的“服从监督”,实际上也是指服从群众监督。可见管制是我国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实践经验的创造性产物。
二、拘 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屑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2条与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这是有期徒刑区别于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以及管制刑的基本特征。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 45、50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的下限与拘役的上限相衔接,也使得有期徒刑与拘役相区别。正是由于有期徒刑有较大幅度的期限,所以可以适用于由轻到重的犯罪,于是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正是由于法定刑中的有期徒刑也有一定幅度,所以可以适应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于是各地司法机关能够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幅度很大,所以,如果不在法定刑中进一步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出规定,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因此,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14种情况:
(1)1年以下;
(2)2年以下;
(3)3年以下;
(4)1年以上7年以下;
(5)2年以上5年以下;
(6)2年以上7年以下;
(7)3年以上7年以下;
(8)3年以上10年以下;
(9)5年以上10年以下;
(10)7年以上10年以下;
(11)5年以上;
(12)7年以上;
(13)10年以上;
(14)15年。
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因为通过劳动,可以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徒刑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刑法中单纯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NextPage]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正因为如此,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规定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1)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2)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不过,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2、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法第57条)。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4、无期徒刑虽然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方法,但对代替死刑的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实上给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恶从善的机会。相当多的死刑犯被减为无期徒刑,也说明了这一点。
五、死 刑
(一)概 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自从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于死刑的评价已经争论了二百多年。我国现在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一方面,保留死刑绝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死刑存在消极作用,大量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犯罪增加,阻碍人们价值观念的提升;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刑法总则与分则对死刑的适用作出了明确、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废除死刑是一种趋势,问题仅仅在于何时废除死刑。
(二)适 用
我国刑法贯彻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时也必须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既不能擅自将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也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将法定刑没有死刑的犯罪认定为法定刑具有死刑的犯罪。
2、应当把握死刑规定的精神。虽然只能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判处死刑,但又绝不意味着对规定了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
(1)从分则的规定来看:第一,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故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只是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判处死刑;而不是对任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都可以判处死刑。死刑总是与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相联系,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的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第二,除个别条文外,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例如,即使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分裂国家罪,也只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刑法第103、113条)。
(2)从总则规定来看:第一,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犯罪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3、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不适用死刑包括:
(1)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也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缓期二年执行也属于死刑。
(3)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态度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根据刑法第4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00—202条的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extPage]
(三)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宜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3、刑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对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没有明确描述。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1)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
(2)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3)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情节的;
(4)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
(5)有其他适当留有余地情况的。
3、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执行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而言,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罚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2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2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失去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2年期满后尽快作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分析1]
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C本题的迷惑性相当大,问题在于对于对死缓犯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不是属于故意犯罪,所以2年期满后仍应减为无期徒刑,故选C。不能一看到在死缓期内犯罪就要立即执行,要具体分析其犯罪的是故意还是过失,很明显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不是帮间犯罪。
[分析2]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解析]
A是正确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是正确的,依刑诉法第201条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依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C是错误的。
D是错误的。
[分析3]
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析]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故B正确。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C项错误。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依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A正确。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而不是题中所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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