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特别提出,经适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并取得完全产权。同时,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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