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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0/4/6 10:30:32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例如,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一句是罪状,其中包含了罪名,后一句是法定刑。

  一、罪状

  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

  (1)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

  (2)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例如,前述刑法第236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罪状,就是基本罪状,它是对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不符合这种基本罪状的,就不可能构成强奸罪。该条第3款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五项内容则属于加重罪状,是对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描述。再如,刑法第232条前半段规定的是基本罪状,后半段规定的“情节较轻”,就属于减轻罪状,是对法定刑降低条件的描述。刑法分则对任何犯罪都规定了基本罪状,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加重、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两种罪状又有不同的描述方式。

  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

  (1)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2)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3)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4)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第345条第2款)。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分则有些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一个犯罪有供选择的几个基本罪状(第347条)、有的则是几个犯罪的基本罪状(第247条),这是研究罪刑各论所不能忽视的。

  加重、减轻罪状分为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119条;

  二是,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7条第2款;

  三是,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4条。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同一条款内,没有设专条或专款规定减轻罪状。减轻罪状的内容都是“情节较轻”。

  二、罪名

  (一)罪名概述

  罪名就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因为如此,一提罪名,人们就对犯罪内容有大体了解。由于罪名只是犯罪名称,罪名本身并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牙巳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换言之,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确定具体构成要件。

  (二)罪名的分类

  这里讲的罪名分类,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了哪些具体的罪名,而是归纳出现存罪名的类型,从而进一步明确罪名的含义,正确适用罪名。一般来说,罪名可分为以下几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理解类罪名,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3)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只是恶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定恶意透支罪;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由此可见,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

  (三)罪名的确定

  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如何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例如,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是概括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概括成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当然,这两个问题又密切联系。这里主要侧重对后一种含义进行讨论。

  不管现实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我们都可以事先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出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如果事先概括出的具体罪名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就应适用这种罪名,不能随意进行变更。在此意义上说,事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概括出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是司法机关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罪名确定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确定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的是一个犯罪(一个罪名)还是四个犯罪(四个罪名);

  其二,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例如,刑法第360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是概括成传播性病罪合适,还是概括成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合适。确定罪名时应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现在,刑法理论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NextPage]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刑法总则规定了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中的法定刑,是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刑种与刑度。

  法定刑与刑种不是等同概念,一个法定刑中既可能只有一个刑种,也可能包括几个刑种。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共有两档法定刑,前一档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包含了三个刑种,但应认为只是一个法定刑,而不能认为其中有三个法定刑。因此:当适用这一法定刑减轻处罚时,只能判处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时,不属于减轻处罚。

  法定刑反映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态度;反映出国家对犯罪的危害程度的评价。国家对具体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实际上是从刑事立法上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立法上的罪刑相适应,是刑事司法上的罪刑相适应的前提。这一方面表明,如果法定刑与犯罪不相适应,刑事司法上就不可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表明,法定刑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法律依据,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选择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种与刑度。在法律有减轻的特别规定时,人民法院的量刑可以低于法定刑,但这种减轻仍应以法定刑为依据,而不是摆脱法定刑任意减轻。

  (二)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应当认为,该条后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酌法定刑。但是,一方面,它只是针对劫持航空器罪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而言,并不是针对该种犯罪的所有情形;另一方面,它不是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而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对劫持航空器并发生上述结果的犯罪,应当而且只能判处死刑(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239条)。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其特点是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司法上有具体裁量的余地。这种法定刑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有利午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适应具体犯罪的不同情况,有利于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应犯罪的危害程度的变化,有利于刑法的相对稳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必要对这种法定刑再作具体分类。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433条第1款前段规定:“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总则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因此,人民法院应在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依照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只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根据总则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总则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15年。所以,人民法院应在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幅度内裁定刑期。

  (3)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勿需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例如,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人民法院应在此幅度内决定刑期。

  以上三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要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因为死刑与无期徒刑没有刑度问题,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幅度较小,勿需在分则条文中详细规定,直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期限进行裁量即可。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由于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人民法院不仅有刑期的选择权限,而且有刑种的选择权限。在其规定的两种以上的主刑中,对有期徒刑又可分为前述3种情况。例如,刑法第275条前段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在这3种刑罚中选择其一。由于这种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几种刑罚,故法理上称之为选择法定刑。

  3、浮动法定刑,也称机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相对不确定的游移状态。如刑法第227条规定,对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

  (1)只见之于罚金刑,这显然是因为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某种事实标准予以确定的缘故。

  (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对其他犯罪难以甚至不可能规定浮动法定刑。

  (3)刑罚(罚金)的具体幅度(数量)要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这是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时,不管案件发生与否,人们可以事先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而刑法规定浮动法定刑时,只有查清了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才能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所以,浮动法定刑不同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将罚金刑规定为浮动刑,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考虑犯罪人的经挤状况;有利于刑法的稳定。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可见,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的适用。

  [分析1]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简单罪状

  B、刑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是说明罪状

  C、刑法第124条规定 “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引证罪状

  D、刑法第 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是参见罪状

  [解析]

  ABCD都是正确的

  [分析2]

  下列正确的表述是哪能一项( )

  A、类罪名也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内容。

  B、故意杀人罪是单一罪名

  C、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罪名。行为人如果既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D、合同诈骗罪,要据司法解释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等,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由此认为这是一个概括罪名。其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解析]

  以上ABCD的表述都是正确的。

  [分析3]

  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

  A、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就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我国刑法中没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规定。
C、相对确定刑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D、在个别刑法条文里也有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的规定

  [解析]

  D是错误的,AB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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