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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0/4/8 10:40:21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编号043)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编号04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编号045)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妨害清算罪(编号046)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务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虚假破产罪(编号047)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编号04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编号049)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编号050)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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