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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六节
发布时间:2010/5/10 16:48: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不法经营者假冒或仿冒的重点对象,因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审查。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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