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之经济法笔记(2)
发布时间:2010/5/13 15:08: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专题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欺骗性交易
  (1)表现形式: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危害性:
  ①扭曲竞争机制;本文
  ②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③使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商业贿赂
  (1)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所谓暗中给予指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2)危害性:①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②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侵犯商业秘密
  (1)(1)表现形式: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⑤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危害性:
  ①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②扭曲竞争机制。
  五、掠夺定价
  (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