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 |
不作为义务 |
1、生产者应当使其生产的产品达到以下质量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除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以外,产品质量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性能; 3、产品的实际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除裸装的食品或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外,其他任何产品包装上均应当有标识; 5、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标明储藏运输的注意事项。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 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成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二)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1、概念
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行政责任;③刑事责任。
3、依据
①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②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③产品质量缺陷。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进货时的质量义务
(2)销售者进货无销售前的质量义务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标识有关规定
(4)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生产者、销售者及直接责任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例
如: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要负刑事责任:
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
③在食品、饮料、酒类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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