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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之经济法笔记(11)
发布时间:2010/5/13 15:36: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五、所得税

  1、概念

  又称收益税,指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2、特征

  (1)征税对象是收益额;②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③税负公平合理。

  3、种类

  (1)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所得税;④农业税

  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较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的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人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纳税范围
工资人、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至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换算的适用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税率为4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33%;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含3万)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税款征收管理

  1税务管理

  (1)税务登记

登记种类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开业登记
自领取企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销登记

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歇业、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账薄、凭证管理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薄。

  ②凭证管理。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缴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申报。

  2、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2)税款缴纳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其申请,并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延期纳税,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地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以下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收强制执行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①退还 纳税人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②补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③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如少缴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 、抗税的,追征期为无限期。

  (6)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算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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