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帐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对会计账簿的要求
会计账薄应当统一设立,不得私设会计账薄;会计账薄应与实物、款项相符,与会计凭证内容相符,会计账薄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薄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二)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国家监督
(1)财政部门的监督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按照其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社会监督
九、审计法
(一)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机关。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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