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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0/6/10 11:31: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不可自由裁量)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可以自由裁量)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本处也应是不可选择,必须办理)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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