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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讲: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0/6/11 15:42:5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相同内容的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解决。
  2、当事人一方由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则其应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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