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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民法精讲: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0/6/11 15:47: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此类遗产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况: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
  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仍处于不明状态时,必须通过公告程序寻找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我国《继承法》对公告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由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及时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至少为1年,逾期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则将该遗产确定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按以下顺序加以处理:
  1、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无人维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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