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 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 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 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的家中
D 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解析:本题是共犯认定问题。C、D选项涉及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意思:1.性质相同犯罪之故意,2.有意思联络。C、D选项主要是意思联络形成的认定。C选项中甲邀乙去趁火打劫,认为已经形成联络。D选项中,护士是以默认的方式与医生形成了意思联络,并以后来的行为印证了这种默认。相反如果没有形成意思联络,不成立共犯。如果C选项中众人不约而同前去趁火打劫,则属于同时犯,因缺乏意思联络而不成立共犯。如果选项中的护士不知情而给病人注射了毒药,因缺乏意思联络不构成医生的共犯,该医生属于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被人当犯罪工具利用的人。如有过失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医疗事故罪。
B选项要点是有共犯故意和行为,但涉嫌的罪名是性质不同的,是否成立共犯?对此,按照比较刻板的“犯罪共同说”认为不构成共犯。甲犯走私毒品罪,乙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现行刑法中属于性质不同的罪,即便“同舟共济”,也不认为是共犯。假如无论走私什么都算走私罪,其实是可以成立共犯的。这也算是“似是而非”的问题。换言之,是不是共犯取决于法律对罪名的的设立。如果法律把走私武器弹药和走私电视当作一个罪名,就是共犯。另外,认定共犯看来还有利益的归属问题,这类牟利型犯罪(法定犯或非自然犯)共同的利益对认定共犯起到重要作用。二人虽然同舟共济,不仅各自涉嫌的罪名不同(实质是触犯的法律条文不同),而且犯罪利益不是共享,按共犯处理有些过分。所以不认为是共犯也有一定的实务上的根据。在我国,理论上通说实际采取比较刻板的犯罪共同说;实务上,司法机关为了追求案件统计数量,往往尽可能分案审理,自然就不做共犯认定了。换言之,司法机关是为了追求统计数量而尽量缩小共犯认定的范围,结果站到了与刻板的犯罪共同说一致的立场上。学者有采折衷立场,认为在性质不同的犯罪上不成立共犯,但在重合的限度内可以成立共犯。如甲乙共同加害丙,甲是杀人、乙是伤害性质的,二人在杀人上不是共犯,,但在重合范围内(伤害)可成立共犯。司法考试中以此为准较稳妥。
如果按照“行为共同说”和温和的犯罪共同说,通常对本案情况是认定为共犯的。罪名可以不同,各定各的。
答案:ACD
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投了1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李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搂,一是报复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建筑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下列关于本案的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A 李某的行为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
B 放火罪与保险诈骗(未遂)罪应并罚
C 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相竞合,只定放火罪
D 放火罪与保险诈骗(预备)罪应并罚
解析: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数罪并罚特例:要点是掌握《刑法》第208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解决2个问题:1.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解决的要领是,如果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要件:(1)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2)采取上列法定的5种方式;(3)诈骗金数额较大的。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排斥诈骗罪法条的适用。2.数罪并罚问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李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又构成了放火罪,应当以二罪并罚。鉴于李某骗取保险金未得逞,构成未遂。从理论上讲,放火行为是保险诈骗行为的手段牵连行为,属于牵连犯,通常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此法有特别规定必须数罪并罚。
其他有关问题:1.李某保险诈骗是未遂还是预备?要点是看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根据案情“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显然已经着手诈骗保险金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李某放火后尚未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就被查获,那么,其放火行为实际上既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是放火罪的实行行为。因为只有一个放火行为,触犯了二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只需要按高度行为定罪处罚,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2.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这涉及2个重要的规定(1)《刑法》第20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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