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某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自首、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1.王某因为形迹可疑经盘查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2.王某揭发他人受贿60万元的“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3.刑法的规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题的难点在于:1.因“形迹可疑经盘查如实交代”,视为自动投案,可成立自首。这是自动投案认定中的特殊问题。2.重大立功与一般立功的区别,要点是案件是否“重大”,这往往被人们忽略。本题要求全面、准确。所谓全面,是能够掌握自首、立功和重大立功的认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所谓准确,是连“可以”还是“应当”,减轻还是免除,都必须一丝不差。难啊,这1分,把自首立功问题全部考了一遍。
答案:B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 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死亡
B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 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解析:本题涉及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和法条熟悉程度的问题。首先,要注意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所谓结果加重犯,通常认为是一行为已经实现了基本罪的基础上,又引起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等等。基本罪引起某种严重结果,是否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即是否作为结果加重犯,必须取决于法律有无明文规定,有明文规定的才作为结果加重犯。在明确了法定性之后,就剩下熟知法律条文的问题了。也就是说,要知道哪个罪在引起死亡结果时,法律规定为加重结果,哪个罪没有规定为加重结果,就可以解答本题。困难在于,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相当多,很难一一记住。并且在多选题中考这样的问题,选对三个选错一个,也是错。所以这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这样的题不要幻想能拿分,猜猜算了。当然,如果不知结果加重犯受法定刑的限制,恐怕连猜的资格都没有。查查与本题罪名有关的《刑法》第246条、第237条、第261条、第248条,均无结果加重犯罪的规定,于是就选ABCD
答案:ABCD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C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解答:罚金刑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交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根据题中所给法条,判决中必须处罚金。符合该法条的判决只能有2种:1.判主刑并处罚金;2.单处罚金。A、B、C三项均未处罚金,所以不符合“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D选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1.判处了罚金;2.数额不少于1000元;3.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单处罚金刑的情形。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主要是不适应这种考法。人们一般不注意罚金刑的适用,也不知道罚金适用会从什么角度考虑,所以不太适应。如果注意到这个问题,不算难。另外就是“身无分文”的干扰。判处罚金刑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和犯罪情节,犯罪人经济状况是结合考虑的因素。况且,罚金还可以分期、延期缴纳,还可以执行其财产。因此,身无分文不是排除适用罚金刑正当的根据。
答案:D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规定和理解。A选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盗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选项符合《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关于C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第12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选项的难点其实是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了解,而依据是其他法律规定。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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