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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练习题(14)
发布时间:2010/6/18 14:45: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理解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次关系问题。从法律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等级特权社会的法律往往以义务为本位,而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保障权利的实现。因此,A项和D项均正确。C项表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相互依存性,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其正确性在此无用赘述。B项则是义务为第一性,置权利于次要地位,颠倒了权利和义务的主次关系,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因此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 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 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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