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1、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或价格磋商:(熟悉)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单选题(08年考题)
下列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及价格磋商,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商品是( )
A. 汽车 B. 电梯 C. 矿砂 D. 废五金
答案:D
|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