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练习题(27)
发布时间:2010/6/18 16:51: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首先,要明确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本题中虽然甲国总统签署了条约,但国家没有批准其所签署条约的义务,因此甲国议会不批准公约不违反国际法,也不会导致国家责任。AB错误。国际法上,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一般依照条约的规定,或依照各谈判国的约定。根据题干,该公约只有在2/3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才生效,因此仅签署条约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因此D正确,C错误。

  关于调停和斡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两者一般是在争端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所采用的政治解决方法
  B.尽管理论上两者有所区别,但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斡旋或者调停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
  C.两者都是由第三方进行的,都有促成谈判和提出解决建议的作用
  D.调停可由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以及个人进行,而斡旋则只能由有声望的国家领导人进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斡旋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主动采取的旨在促进双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的活动。斡旋国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当事国的建议,但不参加当事双方的谈判。调停是指第三方应当事国的请求或经双方同意,以调停者的身份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组织并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共同之处在于;斡旋者或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各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调停可由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以及个人进行。依此可知A、B、C项的表述都是正确的,D项错误,故依题意D项为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斡旋与调停的异同,斡旋与调停都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斡旋与调停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点,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方法,要掌握其细微的区别。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除了斡旋与调停外,还有:(1)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就其争执的问题进行交涉并达成协议以使争端得到解决的政治方法。在国际实践中,协商是与谈判相近似的一种方式,但又有区别。(2)调查与和解    调查,即国际调查。在国际争端,由于基本事实不清而使得争端双方无法统一认识,通常由争端双方通过协议成立国际委员会就争执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交由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方法。 和解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的方法是将争端交由一个国际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并建议解决方法和制订调解方案,以促进争端解决。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