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乙公司借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出了由丙银行承兑的银行汇票。甲公司取得该银行汇票后,将其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该汇票捐赠给了戊助学基金,戊助学基金持该汇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故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汇票无效
B.乙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其背书行为无效,丁公司因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C.戊助学基金取得汇票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
D.戊助学基金被丙银行拒绝承兑后,有权向甲公司追索票据金额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所谓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实质关系即使因为存在缺陷而无效,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本案中,即使甲、乙公司违反规定拆借资金的行为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出票行为的效力,因此该银行汇票是有效的,A项错误。乙的背书行为有效,丁享有该票据权利,B项错误。《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可以因税收、赠与、继承无对价取得票据,因此,C项错误。故D项正确。
下列有关票据的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
A.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价,无对价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B.持票人恶意(以欺诈、胁迫或偷盗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C.持票人因过失而取得的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D.持票人明知出票人或其前手与自己的直接前手之间存在票据法上的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见《票据法》第10~13 条。根据上述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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