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练习题(31)
发布时间:2010/6/18 20:53: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A.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B.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C.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
  D.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时,该票据即视为无效票据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故选项A、B正确。

  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B.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C.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87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依上述法条可知ABCD四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