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刘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遂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应该:( )
A.书面审理,因为行政诉讼二审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
B.书面审理,只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即可书面审理
C.开庭审理,二审只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书面审理
D.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答案:CD
解析:二审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行诉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照上述法条,可知只有C、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而A、B项的说法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审理方式,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各自适用的情形。此部分内容虽然不是司法考试中的热点,但也绝不可忽视。对于二审的审理方式而言,重点需要掌握《行政诉讼法》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规定,以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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