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A.甲某诉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中,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
B.乙某因不服学校不发学位证诉某大学一案中,作为被告的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该学校提供的证据
C.丙某因不服国家安全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国家安全局一案中,被告提供的某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但该证据涉及到个人隐私的
D.丁某因不服某省工商管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而起诉该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
答案:CD
解析:参见《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36、37条的规定。
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哪些?( )
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深圳、北京的法院都可以管辖此案。至于究竟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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