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当事人未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进行补充,不使票据无效。《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据此,A正确。《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B正确。《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C和D不正确。考生应思考为何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某日22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所谓期后背书,是指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作成的背书。《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由于22时30分已过了营业时间,故本题中的情形为期后背书。持票人应于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追索权。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由于丧失了追索权,其安全性大大降低,因此,法律禁止这样的票据自由流通。《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据此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作成背书的,仅具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故选A、D。
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票据是提示证券,付款人应向持票人付款。能够代替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的,只有除权判决。因此,在挂失人未证明其是真正权利人之前,付款人应该根据失票人的通知在3日内暂停支付以及按法院的通知在公示催告期间暂停支付,除此,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即向挂失人付款的,仍应对真正的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B当选。《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作为付款的条件之一,背书不连续而付款人付款的,付款人仍应对真正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故C当选。《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所谓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即付款人如果对非真正权利人付款时,即使持票人具备形式上的资格,付款人也不能免责。据此,D当选。《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付款人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我国《票据法》上虽然不允许无记名汇票与本票,但是实践中空白背书难以杜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即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当于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效力。而对于支票,我国《票据法》本来就允许签发空白支票,因此,虽然《票据法》第57条要求付款人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即使做到此点付款人也无法判断谁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其既不能肯定失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也不能肯定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票据法》第15条给予失票人3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期,已能够使失票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于3日内失票人不寻求公力救济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是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另外,基于票据是提示证券,也不应苛以付款人过重的辨别真正票据权利人的义务。据此,A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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