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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秘书考前复习重点:第六章法律与法规
发布时间:2010/6/7 15:26:5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1.监督检查部分: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分。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包括: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5.处罚权。
  一、公司法
  (一)公司法
  1.公司法的含义: 公司法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人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2.基本原则: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则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的管理体制;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3.基本制度: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资本;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入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主要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数限制5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股权证书、股权转让。4.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投资者权力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国有投资公司设董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全部资本平均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1.特征: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三部分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4.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原公司解散,在此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新的法人;二是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法人。
  2.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公司终止事由:宣告破产;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公司清算的方法:申报债权;制订清算方案;剩余财产的分配。
  二、合同法
  (一)合同、合同发送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特点:(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两个以主体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2.合同的分类:(1)根据全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2)根据全员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3)根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4)根据双方当事人取得权力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根据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3.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其原则: ①平等自愿原则;②公平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④合法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有:①主体合格;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③合同的客体合法、确定;④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 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酬金;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公共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是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3.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的合同履行;4.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定。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即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5.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有: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化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到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构成:(1)行为人从事了违反合同的行为;(2)违约行为给当事一方造成损失。(3)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①支付违约金;②支付赔偿金; ③继续履行;④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减少价金;⑤定金制裁;⑥采取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
  (二)限制竞争行为:1.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3.不当搭售行为; 4.串通投标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假冒名牌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强制行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以罚款;④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法律责任 [NextPage]   四、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职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促进就业和就业原则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劳动就业的原则:①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②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③对残疾、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别保护;④禁止使用童工。
  (五)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征:①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③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一单一性,即劳动力;④劳动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几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事业组织的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事业组织的代表,就职工的集体劳动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特点: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工人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2.集体合同内容是职工集体劳动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3.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4.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5.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工作日的分类: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生产和工作的小时数。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这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2.休息休假时间及其种类。休息休假时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日内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4)法定节日是指法律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如元旦、春节等。(5)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享有照领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3.加班加点的条件与限制措施
  (八)工资制度: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九)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方面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用的有别与男子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特殊保护。
  (十一)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职工培训的形成一般分为就业前的培训和就业后的培训;根据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
  (十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强制性、补偿性、互济性。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及其种类。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五、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一)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1.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形式的成果。2.著作权取得:著作权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实行自动保护原则。3.著作权保护期限:人身权,除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对公民的作品,属于人身权的发表权和属于财产权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其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均为50年。
  (二)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专利权的基本特片取决于客体专利的排他性和垄断性。
  1.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也就是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和担负义务的人,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的有效期限。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处申请日起计算。
  (三)商标法
  商品是主要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商品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经商标局标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1.商标权主客体:主体,即商标权人或商标专用权人。商品权的客体,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学、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之分。我国商品权的取得,应遵循下列原则:①注册原则;②先申请原则.3.商标权的期限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期限届满;可以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在此期间未以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六、世界贸易组织法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管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负责管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的经济政策。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各成员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享有执行其职责需要的法律资格;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方式。
  (四)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机构有:①部长会议,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②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各项职权; ③专门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④专门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政务委员会等;⑤总干事及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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