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费填报要求
1、“杂费”栏目用于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折扣等费用。
2、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杂费率标记免填),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3、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杂费”栏不同的杂费标记填报如下:
①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②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4、“THC”+费应当计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中,在本栏填报。
所谓“THC费”,英文全称为“Terminal Handing Charge”,应译为“港口操作费用”,是2002年1月15日由国际航运协会统一制定的用于补偿承运人且独立于云保费之外,强制性的向收发货人征收的一种运输附加费。其适用范围包括从香港、东南亚、日本、韩国来往于中国内地各航线的所有集装箱运输船舶。因此,它实质上是一种海上运输的附加费,应当计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中,予以填报。
5、无杂费时,本栏免填。
一、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掌鹗迦漳谏炅斐隹谕怂氨ü氐ァ?br>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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