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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0/6/9 11:32:5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继承顺序不同;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于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各法定继承人的认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2、子女。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3、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是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
  4、根据《继承法》规定,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其具有强制性。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优先继承全部遗产的权利;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不存在时,才能参加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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