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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一节
发布时间:2010/6/9 11:33: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具有强制性。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具有人身性。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补充限制性。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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