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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各章复习资料精华22
发布时间:2010/7/12 16:24:44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五、卫生

  1.洁净室(区)卫生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100级洁净室(区)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操作。

  (3)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4)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5)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2、药品生产人员的健康规定: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六、文件(熟悉)

  1.产品生产管理文件种类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2)批生产记录(清场记录纳入批生产记录)。

  2.产品质量管理文件种类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生产管理

  七、生产管理

  1.批生产记录的要求及其保存期限:

  (1)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2)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3)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4)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生产操作应采取的防止药品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5)第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直接入药的药材粉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3.批包装记录的内容: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NextPage]

  八、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 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九、产品销售与收回

  1.销售记录的内容及保存期限

  (1)内容: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2)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的内容

  (1)内容: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或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或收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3.因质量原因退货或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涉及其他批号时,应同时处理。[NextPage]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一.总则

  1.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级别:100级、1万级、10万级、30万级。

  2.洁净室(区)的管理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立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内不得设地漏,不得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内洗涤、干燥、整理。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工具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检测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二.无菌药品

  1.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最低要求(表1)

  表1:

  最终灭菌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罐封100级或局部100级

  小容量注射剂的罐封,注射剂的稀配、滤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10,000级

  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100,000级

  非最终灭菌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注射剂的罐封、分装和压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100级或局部100级

  罐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10,000级

  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最低要求100,000级

  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10,000级

  2.批的划分原则(表2)

  表2:

  药品种类批的划分原则

  无菌药品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冻干粉针剂

  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NextPage]

  四.中药制剂

  批的划分原则(表5)

  表5:

  药品种类批的划分原则

  中药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液体制剂、膏滋、浸膏、流浸膏以罐装(封)前经同一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例:

  A.洁净度级别为100级

  B.洁净度级别为1000级

  C.洁净度级别为10000级

  D.洁净度级别为100000级

  E.洁净度级别为300000级

  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

  最终灭菌药品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要求(C)

  注射剂浓配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要求(D)

  供角膜创伤或手术滴眼剂的配制和灌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要求(C)

  (06年B型题)

  例:

  A.大容量注射剂

  B.粉针剂

  C.固体制剂

  D.液体制剂

  E.冻干粉针剂

  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的属于(C)

  以灌装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的属于(D)

  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的属于(A)

  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的属于(B)

  (07年B型题)

  例:A.100级 B.1000级 C.10000级 D.100000级 E.300000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规定

  不得设地漏的洁净区洁净级别应为(A)

  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要求的洁净区洁净级别应为(E)

  供角膜创伤或手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的洁净区洁净级别应为(C)

  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的洁净区洁净级别应为(C)

  (08年B型题)[NextPage]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1.总则

  (1)界定:

  药品召回: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安全隐患: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关药品召回的责任与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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