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对象范围: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药品注册的申请:
1、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2、每类申请的界定
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三、药物的临床试验
1.药物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及基本要求
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2.其他:
(1)药物临床试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2)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4)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5)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情况。
四、附则
1、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国药准字H(z、S、J)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十4位年号十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NextPage]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一、总则
1.性质: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2.适用范围: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例:(B型题)A.关键工序 B.自律性规范 C.最后工序 D.全过程 E.基本准则
依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E)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D)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A)
二、机构与人员
1.主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资质: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质:①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②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③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的资质: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厂房与设施
1.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产区布局的要求
(1)生产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厂区布局: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药品生产厂房的要求
(1)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清洁。洁净室(区)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2)生产区、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3.洁净室(区)的空气净化、压差、温度、湿度、水池地漏、人员进出的规定
(1)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2)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3)洁净室内空气必须净化,尘粒数和微生物数应定期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4)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5)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
(6)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一65%。
(7)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8)人员及物料出入(不同级别洁净室):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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